时间:2022/5/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方正县“就业创业、技能提升”政策措施大礼包

◇促进就业◆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在年1月1日—年12月31日期间内,县域内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每人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联系人:郭宝军-5759

2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在年1月1日—年12月31日期间内,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政策期限内介绍、输送我县城乡求职者成功就业,求职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按实际介绍、输送人数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联系人:郭宝军-5759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县域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根据哈政办规〔〕43号文件规定自年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新增。

联系人:郭宝军-5759

◇扶持创业◆

4一次性创业补贴

县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元。

联系人:郭宝军-5759

5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县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在校生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稳定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奖励元,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0元的奖励,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给予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联系人:郭宝军-5759

6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创业主体以及致富带头人,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一次性给予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联系人:郭宝军-5759

7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县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联系人:张婷婷-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县域内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15%(超过人的企业下降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万元,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现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联系人:张婷婷-

◇技能提升◆

8企业职工转岗(岗前)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转岗培训的,或企业新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且在劳动合同签订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分别按照1元/人、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主体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要件报所在区(县)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区(县)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区(县)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培训对象属地人社部门核准后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拨付给企业,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9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元/人、1元/人、0元/人、2元/人、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元/人、元/人、2元/人、3元/人、4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的培训,原则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培训及补贴工作流程同上)

10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退役军人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元。对学员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学员未完成培训计划的不予补贴。其中,“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县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再给予个人15元/天的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前,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要件报县人社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并由县人社局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培训主体。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县人社局核准后,由县人社局按资金拨付渠道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

1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0元/人年、高级工元/人年。对学徒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完成培训计划但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学徒未完成培训计划的不予补贴。新型学徒制开展培训前,企业应将申请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要件报县人社局,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班,并由县人社局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企业。培训结束企业考核通过后,企业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报县人社局核准,并由县人社局按照资金拨付渠道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

12创业技能培训

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中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合格的,按照每人0元补贴标准的80%拨付培训主体,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6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足其余的20%。培训主体培训前,应持培训要件向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属地区(县)人社部门将培训补贴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3企业以工代训培训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元培训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14重点群体等就业培训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贫困家庭子女、距刑满释放不足1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收费标准拨付培训费,所需经费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确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按原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上述人员经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不含确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的,给予培训主体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重点群体人员培训费原则上先垫后补。对垫费参加培训的,培训主体应当于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当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核准,由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将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人员个人银行卡、将实现就业人员就业服务补助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对无力垫付培训费的人员,可免交培训费。培训主体应当于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50%先行拨付培训主体。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将其余的补贴及实现就业的就业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拨付到个人银行卡。

15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

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对取得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人员给予元/人补贴。培训主体应于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并将要件及审核意见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培训对象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属地区(县)人社部门按合作协议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含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三类群体可实行项目制培训。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制、企业职工转岗(岗前)、岗位技能提升、劳动预备制、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及重点群体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可向培训主体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含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税务部门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劳务派遣人员可参加岗位所在企业转岗(岗前)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对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助”政策。就读中职学校学生的助学金以及减免学费事宜按《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黑财教〔〕号)、《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5号)执行。

联系人:赵绪博-5759

注: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方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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